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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3883.7-2005

2005-10-26   来源:GB3883.7-2005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6:2003(2.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 安全 第2-6部分:电锤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 60745-1:2003(3.2版)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7-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锤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3883.7-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删去GB 3883.7-1991的引言。

  2) 标准名称改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3) 将GB 3883.7-1991第1章适用范围的1.1“本部分适用于电镐、电锤和锤钻。本部分内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镐、电锤和锤钻”。

  4)第3章定义,删去GB 3883.7-1991中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3.103,锤钻定义。

  5)GB 3883.7-1991第7章标志,本部分改为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增加8.12.1的附加警句:“戴好耳罩,暴露在噪声中会引起听力损伤”。

  6)GB 3883.7-1991第11章中11.2的“发热试验时负载条件”修改为本部12.4“工具断续运行30个期间或直至达到热稳定,取首先达到者。每个期间由30 s连续运行期和90 s停歇期组成。运行期间通过测功机调节工具负载使其达到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此时,锤击机构脱开或拆除,温升在‘接通’期结束时进行测量。应制造商选择,工具也可连续运行直至达到热稳定状态。规定的外壳温升限值不适用于锤击机构的外壳”。

  7)本部分第17章耐久性的17.2中增加:

  “锤钻脱开冲击机构空载运行,在1.1倍额定电压下运行12 h,然后在0.9倍额定电压下运行12 h。

  每个运行周期包括一个100 s‘接通’期和一个20 s‘断电停歇’期,断电停歇期包含在规定的操作时间内。

  试验时工具应处于3个不同的位置,对各位置,在每个电压上操作时间大约4 h”。

  删去在电锤试验装置上进行耐久性试验时,以工具额定输入功率规定的冲击头和连柄的总质量要求。

  8)将GB 3883.7-1991中18.101对避免反作用力矩导致危险要求修改为本部分19.102“静态堵转力矩作用在手柄上的力不应过大”。并增加图101单手柄支撑、图102双手柄支撑的反作用力矩。

  增加对钻夹头钥匙放置要求的19.101规定的“质量大于10 kg的电锤和电镐不进行本项试验”。在本部分20.3中修改为:“10 kg以上的锤类工具要经受住三次跌倒到混凝土表面的撞击。锤类工具装上制造商推荐的最长附件作跌倒,但如果推荐的附件长于1 m,则装上1 m长的附件”。

  9)第21章结构的21.18中增加:

  “开关锁定装置应位于握持面以外,或设计成当操作者用左手或用右手操作时不会无意间被用户锁定”。

  “在握持面内带凹形锁定钮的开关应不会被在锁定装置上以任意方向作来回移动的直边试具操动。直边试具可以有足以跨越锁定装置表面和锁定装置附近的所有表面的方便长度”。

  10)删去GB 3883.7-1991第24章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中的24.1的增加内容。增加本部分第25章的25.4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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