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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

2005-09-19   来源:GB13318-200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言

  本标准的第9章、第5.2条、第10.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13318-1991《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同时代替JB/T6055-1992《锻造车间环境保护导则》。本标准与GB1331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按GB/T1.1-2000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本标准在原两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合并和调整。主要技术内容与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锻造生产的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锻造生产工艺;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的章、条。

  ——对原标准中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工模具一章进行调整,改为生产装置,删除了原标准的4.5;4.6;4.10;4.11;4.12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加热设备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阵载柱、练武、奚亮澄、李欣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318-1991和JB/T6055-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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