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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GB17422—1998

2005-06-01   来源:GB17422—1998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液化气体水上过驳作业的经营人、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本标准所指的液化气体仅限于液化石油气(丙烷、丁烷)、氨和炳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3348—19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过驳作业shiptoshiptransferoperation?将液化气体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3.2过驳作业区transferarea?进行过驳作业的水域。

  3.3卸载船dischargingship?一艘将液化气体输送到另一艘船舶的船舶。

  3.4受载船receivingship?从另一艘船舶接受液化气体的船舶。

  3.5歧管manifold?输货软管与船上输货总管交汇处的的管路。

  4过驳作业安全条件

  4.1过驳作业区

  4.1.1过驳作业区应为较遮蔽,风、涌、浪小,水流平缓的水域。

  4.1.2锚泊的过驳作业区的底质应是泥沙或泥,地势较平坦。

  4.1.3有满足船舶靠离泊安全操纵的水域面积和水深条件。

  4.1.4必须避开主航道和通航环境条件复杂区,周围应没有影响过驳作业的障碍物。

  4.1.5过驳作业区应划定警戒区域和设置必要的警示、助航标志,并由港务(航)监督发布航行通告。

  4.2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一般要求

  4.2.1参与过驳作业的液化气体船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并处于适航和适装状态;?——备有货物操作手册。

  4.2.2船长要对其船舶、船员、货物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4.2.3船员和参与货物输送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特殊培训,并持证上岗。

  4.2.4船长应熟悉过驳作业区及附近的通航环境,否则要聘请引航员引航。

  4.2.5并靠期间船舶应处于随时可起航状态。

  4.2.6船舶至少应在系泊舷放置两把太平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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