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乙炔的充装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
GB6819—1996溶解乙炔
GB8163—87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13591—92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ZBJ76020—90溶解乙炔设备技术条件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充装站职责
3.1严格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37条规定的固定充装单位制度,如实报送固定在本站充装的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用户名单及每年度变动情况。
3.2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按《规程》第37条的规定,逐只建立档案并作出标记。
3.3档案不在本站的乙炔瓶,不得接收和充装。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应做出标记,并单独充装和存放。
3.4确保乙炔瓶充装前检查、测定并补加溶剂、充装操作、测定瓶内乙炔充装量和静置后压力、检查泄漏、充装记录等严格执GB13591和《规程》的有关规定,附件应齐全、无损坏,不持合要求的乙炔瓶不准充装,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乙炔瓶不准出站。
3.5确保所充乙炔的质量符合GB6819的规定,并出具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合格证。
3.6确保乙炔瓶运输、储存符合《规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3.7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颜色标记,并做好受损涂层的修复工作。
3.8确保在本站充装的乙炔瓶按《规程》第52、53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或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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