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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

2004-11-25   来源:GB7258—1997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列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

  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

  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

  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

  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

  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

  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c)6.10有关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且小于5t的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的要求;

  6.13.1有关液压制动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的要求;

  7.2.4有关侧反射器的要求;

  7.6.4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运输用拖拉机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有关灯具仍能点亮的要求;

  7.6.8有关侧转向灯的要求;

  7.7.3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备有关仪表的要求;

  8.1.6有关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d)6.2.7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行车制动踏板力的要求;

  6.4.2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驻车制动手操纵力的要求;6.14.1.3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检验时踏板力的要求;以

  上要求对于轻型越野汽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e)6.1.2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其实施的过渡期应与有关标准实施的过渡期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F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机械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煜麟、周天佑、潘克秋、叶盛基、白景升、何勇、应朝阳、王凡、崔保寅、赵家琳、袁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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