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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工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类GB12299-90

2004-08-13   来源:GB12299-90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工设备危险与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

  2术语

  2.1危险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

  2.2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2.3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

  2.4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

  3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3.1静止的危险

  3.1.1切削刀具的刀刃。

  3.1.2机械加工设备突出较长的机械部分。

  3.1.3毛坯、工具、设备边缘锋利飞边和粗糙表面。

  3.1.4引起滑跌、坠落的工作平台。

  3.2直线运动的危险

  3.2.1接近式的危险

  a.纵向运动的构件,如龙门刨床的工作台、牛头刨床的滑枕、外圆磨床的往复工作台;

  b.横向运动的构件,如升降式铣床的工作台。

  3.2.2经过式的危险

  a.单纯作直线运动的部位,如运转中的带链;

  b.作直线运动的凸起部分,如运动中的金属接头;

  c.运动部位和静止部位的组合,如工作台与底座的组合;

  d.作直线运动的刃物,如牛头刨的刨刀、带锯床的带锯。

  3.3旋转运动的危险

  3.3.1卷进单独旋转机械部件中的危险,如卡盘、迸给丝杆等单独旋转的机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轮、铣刀等加工刃具。

  3.3.2卷进旋转运动中两个机械部件间的危险,如朝相反方向旋转的两个轧辊之间,相互啮合的齿轮。

  3.3.3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固定构件间的危险,如砂轮与砂轮支架之间,传输带与传输带架之间。

  3.3.4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直线运动件间的危险,如皮带与皮带轮、链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

  3.3.5旋转运动加工件打击或绞轧的危险,如伸出机床的细长加工件。

  3.4振动部件夹住的危险

  机构部件的一些结构可以呈现如振动体一样的振动引起被振动体部件夹住的危险。

  3.5飞出物击伤的危险

  3.5.1飞出的刀具或机械部件,如未夹紧的刀片、紧固不牢的接头、破碎的砂轮片等。

  3.5.2飞出的切屑或工件,如连续排出的或破碎而飞散的切屑,锻造加工中飞出的工件。

  4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4.1电击伤

  4.1.1触电危险。如机械电气设备绝缘不良,错误地接线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触电伤害事故或其他危害。

  4.1.2静电危险。如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静电,将引起爆炸、电击伤害事故。

  4.2灼烫和冷冻危害

  如在热加工作业中,有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件灼烫的危险;又如在深冷处理时,有被灼伤的危险。

  4.3振动危害

  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4.3.1局部振动。如在以手接触振动工具的方式进行机械加工时,振动通过振动工具、振动机械或振动工件传向操作者的手和臂,从而给操作者造成振动危害。

  4.3.2全身振动。由振动源通过身体的支持部分将振动传布全身而引起的振动危害。

  4.4噪声危害

  4.4.1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而产生的,如球磨机、电锯、切削机床在加工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4.4.2流体动力性噪声。由于气体压力突变或流体流动而产生的,如液压机械、气压机械设备等在运转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4.4.3电磁性噪声。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电动机、变压器等在运转过程中发生的嗡嗡声。

  4.5电离辐射危害

  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r射线装置等的电离辐射危害。

  4.6非电离辐射危害

  非电离辐射系指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和射频辐射等。

  如从高频加热装置中产生的高频电磁波或激光加工设备中产生的强激光等的非电离辐射危害。

  4.7化学物危害

  4.7.1工业毒物的危害

  工业毒物指机械加工设备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或生产的各种有毒物质。

  工业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是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也可能是副产品、废弃物、夹杂物,或其中含有毒物成分的其它物质。

  4.7.2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性危害。如在金属的清洗和表面处理时产生的腐蚀性危害。

  4.7.3易燃、易爆物质的灼伤、火灾和爆炸危险。

  4.8粉尘危害

  4.8.1固态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碎,如金属的抛光、石墨电极的加工。

  4.8.2某些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凝结或被氧化所形成的粉尘,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汽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4.8.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如木材、焦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4.8.4铸造加工中,清砂时或在生产中使用的粉末状物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浮游于空气中的粉尘(二次扬尘)。

  4.8.5焊接作业中,由于焊药分解,金属蒸发所形成的烟尘。

  4.9生产环境

  4.9.1气温

  工作区温度过高、过低或急剧变化。

  4.9.2湿度

  工作区湿度过大或过小。

  4.9.3气流

  工作区气流速度过大过小或急剧变化。

  4.9.4照明

  工作区照度不足,照度均度不够,亮度分布不适当,光或色的对比度不当,以及频闪效应,眩光现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保华、陶聿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