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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卫生标准GB10333-1989

2003-10-24   来源:GB10333-198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活性炭的各类企业。

  1 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

  2 监测检验方法

  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按GB 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执行。

  3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青岛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符绍昌、刘慧珍、朱国英。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