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

2008-06-0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