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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第八章 设备检修[2004]

2005-05-08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第七百三十七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