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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2004]

2004-10-28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了加强矿山救援管理,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保证迅速有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1.加强矿山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省级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2.发挥矿山医疗救护队伍的作用。国家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协调全国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基地根据需要指导、协调省区内矿山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矿山企业医疗救护机构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

  三、建立技术支撑系统,提高救援技术水平

  1.国家矿山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为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订国家矿山救援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急救援法规、技术标准。

  2.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矿山救援技术、矿山救援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3.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矿山救援管理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本省区矿山救护小队长;矿山救护大队负责组织培训矿山救护队员。

  四、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矿山救援资金保障机制

  1.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应保证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重点装备的必要投入。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或依托企业建立的矿山救援机构、队伍,其运行费用应由本级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3.矿山企业依法建立矿山救援队伍的资金由企业承担,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救援装备配置和更新费用在企业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山救援队伍可以通过签订救护协议,为非隶属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五、强化矿山救援队伍的管理,完善矿山救援机制

  1.实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制度。矿山救护队取得资质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国家局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核发证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本地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2.大力推行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工作。矿山救护中队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达标自查;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局适时组织抽查。

  3.严格矿山救护培训制度。矿山救护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矿山救护中队以上指挥员应经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矿山救护小队长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矿山救护队员应经矿山救护大队培训机构培训。

  矿山救护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和综合考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应予及时调整。

  4.建立矿山救援演习训练与技术竞赛制度。矿山救援队伍每年定期组织矿山救援技术训练与技术竞赛。各省区每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技术比武,国家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矿山救护比武,并组织参加国际矿山救援技术比武。

  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矿山救护培训、学习交流先进的救援技术,引进先进的救援装备,提高矿山救援综合能力。

  6.矿山救护队实行规范化管理。矿山救护人员统一配发和穿着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训练服和矿山救护服,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7.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应由矿山救护队、输送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合同。合同期为5年,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救护队员合同期满,原单位应合理、妥善安排。

  8.矿山救护队应建立预防、预警机制。按照矿山救护协议和《矿井灾害应急预案》协助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

  9.矿山救护队建立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矿山救护队出动救灾时,值班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省级和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矿山救护队每月25日前,将工作简况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各省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六、建立矿山救援装备保障和储备机制

  1.矿山救护队必须按规定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并确保完好状态;具有符合标准的战备值班,救护培训,技能、体能训练等设施和场所。

  2.国家级和省级矿山救援基地应储备大型救灾装备。

  3.严格矿山救护装备的管理,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设备完好。对于国家投资配置的救援装备,必须建立台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完善预警机制,实施有效救援

  1.矿山救护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有2个小队分别担任值班队、待机队。

  2.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通知,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并立即召集救护队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实施有效救援;进入灾区救援的每个小队不得少于6人。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事故通知,应做好医疗急救的准备工作,并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八、对在矿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矿山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处理事故、突发事件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显著贡献的。

  4.在矿山救援工作中有创新,对技术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九、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队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追认为烈士。

  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的后果、损失大小,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需要救援时,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3.在矿山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4.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