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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 [2014]

2014-10-2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107号
【发布日期】2014-10-21
【实施日期】2014-10-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大量使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又称单基发射药)生产制作微烟烟花。由于单基火药比黑火药发火温度低,国储退役单基火药的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要求高,为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具有相应军工、民爆生产资质的企业除外)实施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符合《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见附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栏要注明“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粉碎”。根据当前烟花生产实际需要,江西、湖南两省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使用退役发射药生产烟花药剂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2号)明确的控制数量内,许可审批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该类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单基火药安全要求》(AQ4125—2014),确保加工销售产品的安全指标、包装和标识、运输和贮存符合相关规定,并认真进行产品购买和销售流向登记。

  二、严格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

  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限定产品使用范围,严格储存安全条件。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应在含水20%-30%条件下,单独存放在1.1-2级危险品仓库;在使用前应晾干或晒干,干燥产品当日使用完毕,少量未用完的单库存放;不应用于配制开包药、效果药造粒和生产过程中有较大撞击、摩擦或挤压的生产工艺。相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储存、使用过程安全及含单基火药烟花产品质量。

  三、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行为

  目前,退役单基火药的唯一合法来源是国家储备库出库产品,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各地区要严查退役单基火药的来源,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行为。严禁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和使用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退役单基火药;严禁任何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经营;严禁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严禁烟花生产企业购进退役单基火药后再进行加工粉碎(具有加工资质的企业除外)。相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法从严查处上述非法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

  一、基础设施要求

  (一)工程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年加工能力不宜小于800吨,占地面积根据其加工能力和土地利用率确定。当土地利用率为100%时,占地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

  (三)有粉碎、脱水、筛选、包装以及添加安定剂等生产设备,并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AQ4111)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四)有高位水塔、浸泡水池、沉淀池等安全设施。

  1.高位水塔。储水量不少于30立方米;

  2.浸泡水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储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

  3.沉淀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储水量不低于8立方米。

  (五)成品仓库储存能力不宜小于50吨,单库的最大储存药量不超过10吨。

  (六)危险性工房安装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系统。

  二、加工安全要求

  (一)生产作业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生产设备。

  1.粉碎机。不宜少于15台,设备参数:功率11—18.5千瓦,转速2940—4500转/分钟;

  2.脱水机。不宜少于3台,设备参数:脱水能力500千克/小时,转速1460转/分钟;

  3.抽水循环机(与粉碎工房配套)。不宜少于2台,设备参数:功率不小于1.5千瓦。

  (三)产品粉碎。应采用水中研磨工艺,粉碎机的磨盘采用碳钢材质。粉碎工房的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100千克。

  (四)产品脱水。应采用离心脱水工艺,脱水机可采用不锈钢材质,不应采用日晒、烘干工艺。脱水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50千克。

  (五)加安定剂。退役单基火药中安定剂含量减至1.2%时,应将安定剂乙醇溶液加入到已甩干的产品中,并充分搅拌。加安定剂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50千克。

  (六)产品筛选。可采用机械自动筛选或人工筛选工艺,筛选设备可采用不锈钢或碳钢材质。筛选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机2台、定员1—2人、定量100千克。

  (七)产品包装。包装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每间工房定员2人、定量100千克。

  (八)产品储存。待加工产品,去掉塑料密封包装后,放入水池中浸泡存放,水池危险等级为1.3级;加工后产品,按照《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AQ4125)的规定储存,仓库危险等级为1.1-2级。

  (九)废水处理。加工产生的废水应进行2次沉淀处理。

  三、产品安全要求

  (一)产品的安全指标以及包装、检验、储运等符合《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的规定。

  (二)产品的购买和销售记录符合《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