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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2014]

2014-05-0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宣教〔2014〕54号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宣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已经总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确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根据《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政务微博:“安全监管总局”+LOGO标识。

  政务微信:“安全贝贝”+LOGO标识。

  二、发布平台

  总局逐步开通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及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在总局党组领导下,由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制定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建设规划,拟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信息发布方案。

  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承担宣传教育任务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

  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在人事司(宣教办)指导下,负责收集、整理网民在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上的回复意见。

  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

  四、工作原则和发布内容

  (一)工作原则。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政执法、生产安全常识、应急知识、安全文化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发布内容。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每条最多分别为140个和680个汉字(含标题及标点符号)。初期设置信息发布、新闻链接、生产安全百科(安全生产工作科普知识)、预警预防信息等栏目。根据运行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及时对栏目划分进行调整。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3.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

  4.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5.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禁止发布的内容包括: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授权人员,信息发布人员的授权管理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各类信息的发布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1.国务院安委会(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同)和总局出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前征求意见、印发的重要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公文付印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应注明“报中国政府网发布”,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履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规定程序后报出。

  2.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行动、活动安排,负责组织协调的单位应当在工作部署确定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按上一款要求办理。

  3.各单位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政策性答复文件,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4.需在微博、微信上发布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由总局赴现场人员负责起草,经赴现场负责人审核,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相关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5.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以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等事项和承办司局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6.各单位有关业务活动、安全生产知识、应急知识的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7.需要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转发相关信息的,各单位应向人事司(宣教办)提出转发申请,由人事司(宣教办)审定并统一安排转发。

  (二)回复制度。

  微博、微信回复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规定进行办理。

  1.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回复或解答,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回复处理结果。

  2.一般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相关单位负责审定和回复。

  3.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信访事项,由人事司(宣教办)转交办公厅按总局相关规定处理。

  4.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提问,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5.较大以上舆情,由人事司(宣教办)根据舆情应对措施,组织进行及时有序回复。

  6.对网民的评论和私信,要认真分析,对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并在微博、微信中发布处理结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

  7.各单位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理睬,性质恶劣的可报告人事司(宣教办)予以删除。回复评论时,要真诚平等,不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言论。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