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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004-12-31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私自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厂。

  第二条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第三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第四条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第五条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第七条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第八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作业。

  第九条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条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 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