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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

2008-01-24   来源:化劳卫字(90)第146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

  化工健康监护是化工企业实行的职业健康监护,旨在认识、评价和控制职业危害,完善三级预防体系,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并使工业卫生工作达到管理系统化、技术规范化。其内容包括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

  1. 监护对象和监护周期«

  1.1 监护对象主要是直接或间接接触粉尘、毒物和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全员性监护时,全体职工均应列为监护对象。接触矽尘和确定的人类致癌物的职工,在脱离作业或离职、退休后应继续监护10年以上。

  1.2 监护周期

  1.2.1 毒物、放射线、高温作业职工的监护周期为1年,其它职工(包括粉尘作业)的监护周期为3年。

  1.2.2 有毒粉尘作业应按毒物作业确定监护周期。

  2. 接触控制«

    包括区域监测、个体监测、职业接触史调查和接触评定。凡存在于作业场所可能引起职工健康损害的职业危害因素,原则上都应实行定期监测。

  2.1 监测周期

  2.1.1 毒物监测

  应在建立毒物档案的基础上确定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监测的种类。监测周期按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划分为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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