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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11·30”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

2017-12-11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11·30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17〕1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你区乌鲁木齐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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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11·30”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

安委办函〔2017〕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你区乌鲁木齐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发生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6人受伤。该起事故是你区今年继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7·26”燃爆事故之后发生的第二起较大化工事故,也是中石油企业连续第三次发生事故,事故教训深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请你区对该起事故提级查处,由你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你区按照有关规定批复结案,并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张昕宇,010-6446335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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