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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11-25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6年 第7号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予以公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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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6年 第7号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予以公告,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3.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4.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5.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6.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
  
  7.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能材料测试评价中心
  
  10.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
  
  11.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
  
  附件: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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