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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煤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6-02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涉煤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15号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涉煤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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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涉煤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6〕15号
 
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涉煤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煤矿生产建设为主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集团总公司分管煤矿业务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所属在京一级涉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取证流程
 
   (一)申请考试
 
   涉煤中央企业应将新上岗相关人员的任职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根据考试相关要求,组织符合考试要求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于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管理司申请考试。
 
   (二)考试安排
 
   1. 考试时间:每年2、4、6、8、10、12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9:00—11:00(节假日除外)。
 
   2. 考试方式:统一使用计算机网络考试平台闭卷考试,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生成试卷;考试时间120分钟,100分满分,80分及以上合格。考试未通过者,允许补考1次。 
 
   3. 考试地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三)审核发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考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通过者名单登录到政府网站,并发放《煤矿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经补考仍未通过者,将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并责成该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其它事项
 
   1. 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参加考试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安全合格证书过期或即将到期人员还需携带原有的《安全合格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及电话:潘霄,010-64464064(带传真);电子邮箱:panx@chinasafety.gov.cn。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联系人及电话:胡欣,010-62339186,82389393(传真)。 
 
   附件:1. 涉煤中央企业名单

         2.《煤矿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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