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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

2014-11-05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147号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青海、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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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147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督促指导有关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控煤矿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对部分地区煤矿安全开展对口联系督促工作,制定了《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李振涛、李浩,010-64463203、64463018、64463047(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控煤矿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月10日。

  二、任务分工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各联系单位)分别负责联系2个省(区、市)。具体安排是:

  办公室负责联系北京和山东;监察司负责联系江苏和湖北;调查司负责联系江西和福建;技装司负责联系内蒙古和辽宁;行管司负责联系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安徽和青海;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联系宁夏和山西。

  三、联系督导的主要任务

  宣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督促各地区全面实施煤矿安全“1+4”工作法等措施。

  (一)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和实施。要全面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核心要点,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层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强化“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推动地方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完善通风和瓦斯监控运行,瓦斯超限按照事故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监督。对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督促地方开展区域性水害、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火区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害、火区情况,水患、火区不清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五)加强对国有煤矿企业的监督。督促地方加强中央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事故防范工作,特别是对有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严格监管,严禁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加强对新建及技改矿井的监督。加强对建设矿井的监管,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等行为。整治假整合、假技改、一证多井现象。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厉打击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私改施工工艺,只提供资质、不参加施工等现象。

  (七)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本辖区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特别是组织辖区内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救护队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

  四、工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10月份启动后,由各联系单位负责同志带队赴所联系省(区、市),组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局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贯彻总局党组工作部署,在分析当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狠抓落实《2014年第四季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定期调度。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半个月调度一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突击检查。11月、12月,适时赴所联系省(区、市)对重点产煤地市和煤矿企业进行至少两次抽查、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抓典型,并及时曝光。

  (四)及时约谈。所联系省(区、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按有关要求,约谈发生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属企业发生的,还要约谈省属企业相关负责人。

  (五)总结报告。2015年1月初各联系单位对所联系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和国家煤监局。

  五、工作要求

  各联系单位组成工作组赴基层督导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到旅游点公费旅游,不准收受任何礼品,树立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各联系单位联络方式

  办公室: 负责人:韩小乾

  联络人及电话:杜进栋,010-64463868。

  监察司: 负责人:刘云涛

  联络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

  调查司: 负责人:史宝中

  联络人及电话:李 浩,010-64463018。

  技装司:负责人:张文杰

  联络人及电话:王铁根,010-64463974。

  行管司:负责人:曹安雅

  联络人及电话:赵玉辉,010-64463431。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雷长群

  联络人及电话:彭贤都,010-64463637。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赵振海

  联络人及电话:戴其浩,010-6446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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