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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2014]

2014-05-0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函〔2014〕109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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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厅函〔2014〕109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煤炭总医院、华北科技学院: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方案,确保各项责任分工落实到位。具体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方案要在5月底前报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备案。2014年11月28日前,要向总局人事司(宣教办)报送责任分工落实情况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制定本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

  (一)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工作要求:对于新获取和制作的安全生产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

  责任单位: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二)清理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要求:针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实施方案,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司局和机关服务中心、档案馆配合。

  (三)加强信息解读工作。

  工作要求: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报总局领导同志审批后实施。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牵头,相关司局配合。

  (四)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关系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重要舆情,及早发现、研判并回应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牵头,相关司局及通信信息中心配合。

  (五)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多渠道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

  工作要求: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总局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微视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与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的沟通,多渠道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牵头,相关司局及通信信息中心配合。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六)加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工作要求:梳理、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和权力运行流程,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推进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包括期限)、数量、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司局配合。

  三、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七)公开财政拨款的预算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

  工作要求:公开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单位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详细公开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责任单位: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牵头,机关服务中心、国际交流中心配合。

  四、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信息,细化公开中标成交以及采购结果。

  责任单位: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规划科技司,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五、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九)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财务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全面公开高校预算决算信息。

  责任单位:华北科技学院。

  (十)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规划科技司,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十一)做好医疗卫生工作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煤炭总医院。

  (十二)推进人事任免和人员招录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加大干部任免信息、公务员招录信息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六、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十三)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特大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责任单位:监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职业健康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十四)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机制。

  工作要求:明确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原则、范围和方式,扩大预警预报受众面,提升“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效果。

  责任单位:监管一司、三司、四司、职业健康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应急指挥中心。

  (十五)强化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处置阶段,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负责救援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十六)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公开。

  工作要求: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发布流程,定期公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责任单位:统计司牵头,相关司局配合。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资质管理信息公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工作要求:及时公布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考试机构的资质认定、变更、处罚信息,公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信息,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规划科技司、人事司(宣教办)。

  七、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十八)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

  工作要求: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十九)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

  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

  八、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二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工作要求:动态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各司局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责任单位:办公厅。

  (二十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工作要求: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二十二)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地方、部门的协调会商工作。

  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涉及多个地方、单位的,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二十三)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扩大信息公开培训教育的覆盖面。

  工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教育范围要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

  (二十四)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机制。

  工作要求:结合总局政府网站改版,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优化信息分类目录和检索方式,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通信信息中心。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监督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人事司(宣教办)、驻总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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