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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两起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的通报[2013]

2013-07-0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两起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一〔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6月23日,金属非金属矿山连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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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两起金属非金属矿山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6月23日,金属非金属矿山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

  6月23日凌晨3时左右,湖北省随州市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二号矿区5号矿井附近老采空区发生坍塌,致使临时留宿在采空区上方4间废弃房屋中的6名矿工随坍塌体一起被掩埋地下。该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该矿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对老采空区进行处理。设计文件要求该矿对矿区范围内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老采空区进行实测,在采空区塌陷范围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但该矿未按设计要求开展上述工作。二是该矿管理混乱。

  6月23日13时,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甲乌拉铅锌矿三采区2号系统副井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做过反风试验。二是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严重缺失,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三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贻误了救援时机。

  上述事故发生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彻底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要求,立即组织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下矿山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要求,重点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以及通风、提升、排水系统和采空区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环节进行排查;露天矿山要重点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爆破作业等环节进行排查;尾矿库要重点对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环节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措施、资金、责任人,真查真改、真整真治,彻底消除隐患。

  二、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对已经纳入关闭范围的矿山,要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督促企业切实整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在关闭过程中,要认真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关闭程序,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三、严肃查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要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要加快结案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尤其要进一步加大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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