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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2013]

2013-06-27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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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

  (一)通风系统建设情况。矿井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功能。

  (二)通风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烟现象。是否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三)提升运输和防排水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是否落实汛期对采空区进行监测监控、防范地表塌陷和淹井事故等措施。

  (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3种情况的地下矿山,是否建设紧急避险设施。

  二、露天矿山

  (一)设计开采方案执行情况。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边坡安全检查情况。是否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是否及时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进行处理。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尾矿库

  (一)安全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二)尾矿库回采和闭库情况。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执行情况情况。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资金并落实了配套资金,以及实施进展情况。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对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二)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井场、宿营地的选址和布局是否充分考虑地势、风向等自然因素和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井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钻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浆和堵漏材料的储备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三)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是否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硫化氢监测设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设备,所用材料及设备是否满足防硫化氢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氢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四)油气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油气生产的各类井、站场总平面布置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油气计量、油气外输等油气处理生产现场和设备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等安全措施;抽油机防护装置是否完整可靠;集输管道公共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具备信息远传、联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安全生产资质情况。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是否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是否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海上设施生产作业备案执行情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是否备案;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海上油田(井)的延长测试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设备管理情况。工业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是否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管理、直升机起降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钻井、完井、试油、修井等作业过程井控管理情况。是否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并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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