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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2010]

2010-03-17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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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一些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0年2月24日15时58分,河北省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理和维修振动筛的过程中,使用铁质扳手、铁质钳子、铁锨等工具,产生火化,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处于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玉米淀粉粉尘云引燃引发爆炸,造成19人死亡、4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3.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各地要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工商贸企业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普遍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对粉尘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企业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作业现场通风、除尘、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三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四是部分地方对工商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

  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粉尘爆炸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触及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时发生的爆炸现象。存在粮食粉尘、纤维粉尘、金属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一旦发生粉尘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粉尘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粉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贸企业粉尘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摸清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保粉尘作业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采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提高其遵章守纪意识和遇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制订和完善针对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救援响应快速、应对科学、保障有力。

  三、加强粉尘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

  各有关工商贸企业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认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等是否存在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以及现场作业人员掌握防爆知识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实施整改。发现作业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大工商贸企业涉及粉尘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力度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要求,组织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作业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涉及粉尘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齐通风、除尘、防火防爆设备设施和工具。凡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整改。

  五、加大安全监管和事故查处力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各地要加大对涉及粉尘作业的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现场作业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活动。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近期对本辖区内有关工商贸企业特别是粮食加工和棉纺企业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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