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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2009-10-27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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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9〕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名单附后),有关中央企业(自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班组建设、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于11月3至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煤矿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进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任务及内容

  会议主要任务: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在煤炭系统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大班组建设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班组、现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班煤矿组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煤矿班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交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及其他煤矿企业抓好煤矿班组建设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由同一单位承担或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人);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分管主席及劳动保护部负责人,部分中央企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及在京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国总工会机关有关部门及在京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共青团中央有关司局(部门)负责人,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会议。

  参加会议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11月2日(星期一)报到。11月3至4日开会,会期一天半。

  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迎宾馆(地址:郑州市花园路北段迎宾路1号,总机:0371-66778888)。

  四、其他事项

  1.请以下单位及个人做好大会经验介绍准备: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第五建设公司、开滦(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淄博矿业集团许厂煤矿、中平能化集团、郑州煤电集团裴沟煤矿、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市燕楼乡新兴煤矿、陕西蒲白矿务局,中平能化集团白国周。

  2.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分配名额派员参会,并于10月27日17:00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电话:010-64464017,64463316

  传    真:010-64464294,64464044,64464064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参会煤矿企业按要求派员参加会议,并汇总统一报名。

  3.11月2日全天,在郑州机场和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的代表请提前将所乘航班、车次电告中平能化集团。

  联 系 人:毛朝阳

  联系电话:13937562770,0375-2723240、2901445(传真)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 人)、工会分管主席及劳动保护部负责人(各1人)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各1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中央企业(各1 人)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主要负责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

  四、部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各1人)

  河北省:开滦(集团)公司、冀中能源集团。

  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矿业集团。

  内蒙古自治区:伊泰煤炭股份公司。

  辽宁省:沈阳煤业集团、抚顺矿业集团。

  吉林省:辽源矿业集团、通化矿业集团。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公司。

  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

  福建省: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山东省:淄博矿业集团、新汶矿业集团、枣庄矿业集团。

  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工集团、郑州煤电集团。

  湖南省:湘煤集团公司。

  重庆市:重庆市能源集团。

  四川省:四川省煤炭集团公司。

  贵州省: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

  云南省:东源煤业集团公司。

  陕西省:陕西煤业集团、蒲白矿务局。

  甘肃省:窑街煤电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哈密煤业集团。

  五、部分煤矿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各1人)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第五建设公司、开滦(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淄博矿业集团许厂煤矿、中平能化集团、郑州煤电集团裴沟煤矿、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市燕楼乡新兴煤矿、陕西蒲白矿务局。

  六、特邀代表(名额自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共青团中央有关司室负责人,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负责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人,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社、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社、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河南省主流媒体等新闻单位记者。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总工会机关及在京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监察司、调查司、技装司、行管司主要负责人,研究中心、信息研究院主要负责人。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能源化学工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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