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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辽宁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2009-10-13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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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辽宁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2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0月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拱桥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窒息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采煤窝点由当地村民蔡昌华等人非法采掘,独眼井开采,无任何通风设施,东风镇政府曾多次对该窝点进行填封,但蔡昌华等人擅自启封、非法生产。初步分析,这次事故是由于该非法采煤窝点无通风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在没有检查有害气体的情况下盲目入井造成窒息事故。

  10月9日,辽宁省阜新市中兴煤矿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该矿井9月30日停产放假,10月5日恢复正常生产。初步了解,事故发生在该矿一区西翼轨道下山距上部车场80米处,事故的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上述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四季度是煤炭生产旺季,也是煤矿重特大事故“易发期”,尤其是当前煤矿复工复产高峰期,煤矿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工作要求,围绕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落实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以下简称打非)的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打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非法盗采、拒不执行停建、停产指令等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凡相关责任者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把打非与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依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的矿井实施关闭,并严格按标准关实、关死,同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已关闭取缔矿井的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突出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8号)精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严防节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对需要进行复产复工的煤矿,要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验收、有审批,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复工复产,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凡没有制定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做好恢复供电、通风、排水、设备运转等准备工作,没有落实瓦斯排放措施,都不得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但没有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不得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和未经安全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已经复产的煤矿,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已经复工建设的煤矿,严禁赶进度、赶工期。

  四、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9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同时,要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推进。要根据今年以来煤矿技改、基建、整合矿井事故相对多发、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比例仍然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及时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组织生产和瞒报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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