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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07]

2007-09-11   来源:建办质电[2007]64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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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和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切实做好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1、排查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中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城市桥梁。

  2、排查重点:Ⅰ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即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特别是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

  二、排查的依据和要求

  1、排查的法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2、排查内容和要求:

  一是,排查城市桥梁实体的安全隐患。要全面检查包括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等桥梁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是要检查桥梁主要构件的完好情况。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及完好状态等级(BCI)为D级和E级的城市桥梁,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对桥梁的检测特别是进行荷载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承担,并制订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荷载试验事故。

  二是,排查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隐患。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

  在开展排查工作时,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和《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附表1、2、3)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填报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

  三、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各地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桥梁安全状况信息数据,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或在排查工作中疏忽大意、弄虚作假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督查与抽查

  建设部将从9月中旬起,组织督查组到部分省市进行督查,推动各地的隐患排查工作;11月份还将组织检查组到各地进行抽查,检查各地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质量。督查与抽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和工作联系要求

  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排查整改情况总结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即附表1、2、3)电子版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城市建设司。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负责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联系人(处级干部),并于9月1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和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质量安全司:索欢,电话:(010)58933041,58934464(兼传真),13671267829。

  城市建设司:严盛虎,电话:(010)58933981(兼传真),13910654629

  电子邮箱: intothesunsuo@tom.comyansh@mail.cin.gov.cn(接收排查整改情况总结材料),ydyao@163.com(接收城市桥梁安全状况信息资料)。

  附表:1、《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及说明

  2、《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

  3、《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及说明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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