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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通知[2005]

2005-09-12   来源:安监总厅字[2005]45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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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通知  

  法规号:安监总厅字[2005]45号  发布日期:2005-6-15 浏览:1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针对当前矿山瓦斯事故多发及目前已进入主汛期的特点,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6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矿山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矿山救护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领导,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负责矿山应急救援的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矿山救护队依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救护服务协议,对本区域内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尚未建立矿山救护队且没有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同时,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的抢险排水站的备战工作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在矿山救护队日常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采掘工作面、峒室、库房的分布情况及通风、瓦斯监控、排水、消防等系统的情况。

  2.检查煤矿"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情况,通风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以掘代采、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

  3.检查汛期矿井防洪、防治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存在井口在洪水位线以下,是否存在防洪措施不落实,责任制不健全,防洪物资储备不齐全等问题。

  4.检查非煤矿山的防火工作。重点检查防灭火责任制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覆盖面要广,力争不留死角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并报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督促有关矿山企业立即整改、狠抓落实。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对无矿山救援队伍又未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督促其落实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同时,各省级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可结合预防性检查,针对灾害严重的矿井,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各矿山救护队对已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要收集图纸、资料,建立服务矿井档案;同时,在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备班人员,确保战斗力。

  各省(区、市)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检查的情况,并于2005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附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 肖文儒 王守龙

  联系电话:010-64464319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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