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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液化石油气钢瓶色标及钢瓶阀门封口管理规定[2003]

2003-10-22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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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和充装质量管理,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树立燃气企业的良好信誉,保障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色标是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其供气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根据规定对气瓶采用不同图形、颜色、文字加以区别的标志。

  液化石油气钢瓶塑封口是指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满瓶,经充装质量检验合格后,使用专用的塑封套将钢瓶阀门进行塑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第四条 本省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钢瓶色标标志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钢瓶瓶颈处,应设有色标标志,色标宽30—80毫米;

  (二)色标应有颜色或图形区别,印刷经营企业名称;

  (三)在钢瓶瓶体正面(钉铭牌处)下方,须印刷经营企业名称和服务电话号码,字体高度为50—100毫米。

  第五条 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液化气钢瓶色标样式须报设区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各企业的色标样式雷同,容易混淆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确定。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塑封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均应配置安装钢瓶阀门封口机,在本规定颁发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

  (二)使用专用的钢瓶阀门塑封套;

  (三)专用的钢瓶阀门塑封套应标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充装重量、服务电话、举报电话;

  (四)未经塑封的液化石油气满瓶一律不得运出充装站;

  (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经销网点不得销售无钢瓶阀门专用塑料薄膜封口的液化气满瓶;

  (六)专用的钢瓶阀门塑封套由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印制核发或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实行钢瓶阀门塑料封口薄膜技术措施后,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重量按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执行,其中YSP-15充装重量标准为14.5公斤±0.5公斤,YSP-50充装重量标准为49公斤±1.0公斤。主管部门进行市场抽检时,按批量定量包装商品规定的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行设置的标色和钢瓶塑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本规定设置;尚未设置色标和塑封的,须在二○○三年八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要求设置完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凡未设置色标和塑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投入供气使用。

   第九条 凡不按规定设置液化气钢瓶色标或无液化气钢瓶色标标志以及不实行钢瓶阀门塑封投入供气使用的,按《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7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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