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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2008]

2008-12-08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8年10月9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与评审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范围: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矿山、建筑施工、危化、烟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烟草等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交通、电力、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五条 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调整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启动评估报告要求的;

  (五)应急预案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工艺、预防措施、设施设备或其它方面出现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分管范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或要求编制本单位不同层次和种类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风险大小以及生产规模不同,构成不完全一样的应急预案体系。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编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重大事故隐患处置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认为需进行评审的部门应急预案应组织外部评审,并经涉及本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认可。

  内部审查由预案编制单位自行组织,并经编制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认可。

  部门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由预案编制单位邀请专家、上级机构和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填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三章 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分告知备案和审查备案。

  告知备案指相关部门或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后,让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知晓的行为。

  审查备案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报送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批准实施后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其他部门制定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按以下原则:

  (一)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实施后30日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州、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由州、市安全监管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预案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进行审查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首次审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续期审查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表》;

  (三)最近一次审查备案材料;

  (四)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和演练的总结报告;

  (五)最新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自批准实施后30日内向原提请审查备案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修订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表》;

  (二)最近一次审查备案的材料;

  (三)应急预案修订、培训和演练的情况报告;

  (四)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六条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方式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备案时填写并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告知备案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定期将应急预案审查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管理机关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文件。不能提交同意备案表的企业,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职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1-2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