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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

2007-11-21   来源:云府登37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快我省烟花爆竹产业的整合,推进烟花爆竹产业升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我省烟花爆竹产业限制发展,巩固提升,逐步规范的总体要求。对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审批新建设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证一个生产点制度,严禁一个证二个或多个生产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安全审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登记和保管制度,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及登记制度,门卫、保卫管理制度,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四)《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定期进行修订。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与生产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栋单间单人使用;
  
  (七)A3级建筑物连建不超过两间,单人单间使用;
  
  (八)C级建筑物每间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8人,每栋不得超过28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工房名称、工房编号、危险等级、工房面积、定员、存药量、安全负责人等);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工房(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其药物配方应当经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确认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审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法人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期间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保证改建、扩建工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的异地迁建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原址改建项目必须经当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新征土地的工程还应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十八条  工厂改、扩建设计时,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图纸资料具备审查权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时,须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要求。属原地改建的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合格;属异地迁建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合格。办理烟花爆竹改建、扩建工程验收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异地迁建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异地迁建工程投资必须上规模。凡异地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其厂房和设备设施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异地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选址应远离(1000米)主要公路干线、隧道、桥梁、主要公共设施和居民密集区;
  
  (三)异地迁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办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提交以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的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二)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四)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验收文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近三年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条件的现场审查意见;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不需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经完成改、扩建投入生产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其生产场所进行转包、分包;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地方政府决定退出烟花爆竹产业的;
  
  (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技术档案,确定技术参数。包括生产区划、功能、建筑物名称、用途、间数、危险等级、定人员、定药量等技术参数。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成的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形成生产烟花、爆竹及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独立生产单位。
  
  改、扩建项目,是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异地迁建,原地改建,在原址进行仓库、工房的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扩建(改变规模)以及技术改造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