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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春城卷烟厂安全保卫管理条例(试行)[2001]

2005-06-12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在云南春城卷烟厂所辖区域(生产区、生活区)内生效。在本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违法的,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尚不够治安处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3、各车间、部门有责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本厂职工都有协助保卫科调查、了解、核实事件经过的义务。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  批评教育、警告;

  (2)  扣除经济收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3)  提请厂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第三章 处罚的范围

  1、有下列偷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罚处罚的,扣除三百元经济收入。

  (1)偷盗卷烟三十支以下;

  (2)偷盗原辅材料及其它物品价值拾元以下的。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罚处罚,处以扣除五百元经济收入,并提请厂部予以行政处分。

  (1)  偷拿卷烟三十支以上的;

  (2)  偷盗原辅材料及其它物品价值拾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批评教育外,可并处扣除五十元以下经济收入。

  (1)上班时间不佩戴胸卡的;

  (2)进出厂门不主动出示胸卡,并不服从执勤人员纠正的;

  (3)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4、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处警告,并处扣除一百元以下经济收入。

  (1)所担保的临时工有偷盗,违反厂纪厂规等行为,而临时工无赔偿能力时的担保人。

  (2)担保人不能承担责任时,用工部门第一负责人。

  5、担保人、用工部门第一负责人(监护人)要对临时工(被监护人)偷盗,违反厂纪厂规等行为承担其相应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监护人)处以扣除二百元以下经济收入、处以车间(部门)当月承包工资(奖金)扣除1000——5000元、处以车间(部门)第一负责人扣除二百元以下经济收入。

  (1)在安全检查中提出整改通知后,未按期按要求执行的;

  (2)拒不执行安全整改要求的;

  (3)隐瞒不报其职工偷拿烟支、原辅材料的车间部门和机组(台)人员;

  (4)未按用工程序办理临时工招用手续的;

  (5)有未成年的小孩、中小学生进入生产和办公区域的;

  (6)有妨碍保卫科执行公务的,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的;

  (7)打骂执勤人员的;

  (8)外协单位进厂施工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处以扣除三千元以下经济收入外,同时报请厂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我厂生产区、生活区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在赌博现场的;

  (2)在我厂生产区、生活区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或传播、张贴国家明令禁止的书画、影音录像等物品的;

  (3)在我厂生产区、生活区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活动的。

  8、发现吸食毒品,第一次送强制戒毒,并处以扣除五百元以下经济收入,第二次送公安机关处理。

  9、对敢于管理、检举违反《云南春城卷烟厂安全保卫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由保卫部门从被罚人员所扣除的经济收入中提出20%予以奖励,并做好保密工作。

  10、对检举违反《条例》的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对接到保卫科处罚通知单,24小时内不主动到保卫科办理的,逾期每日按20%递增,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附则

  1、本条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3、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4、本条例的处罚、执行、解释权归保卫科。

  云南春城卷烟

  20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