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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2015]

2015-12-15   来源:天津市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天津市安监局
【标 准 号】津安监管一〔2015〕41号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27
滨海新区、蓟县安全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7日
(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2820873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部署,推动加强创新型、学习型、服务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级别。主要参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

   (一)A级为一般风险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隐患自检和及时治理的能力,且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二)B级为较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且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三)C级为高风险企业。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且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四)D级为最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分级工作由企业进行自评,每年11月底前上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确认,并将分级结果于12月底前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调一个等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险兆事故未妥善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直接调整为D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露天矿山存在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问题的;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存在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要求等问题的。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企业提出申请,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风险级别。

   第八条  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A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B级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C级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D级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适时随机进行检查,对逾期仍不具备D级以上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区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