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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7]

2008-01-28   来源:津国土房矿[2007]789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蓟县地矿局及相关评估机构:

  现将《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维护矿业权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保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评估:

  (一)矿业权出让;

  (二)按规定需进行有偿化处置的矿业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原则,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执业前应当按照要求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备案资料:

  (一)矿业权评估备案申请;

  (二)评估机构简介。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有代表性的、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和确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

  (五)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证书需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材料并作出决定。同意备案的,下发同意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下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条 每年12月份集中受理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备案工作结束后10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备案机构名单。

  第三章 评估委托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人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评估的,应当出具委托函,评估机构凭委托函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新立矿业权和需有偿化处置的矿业权转让的评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新立采矿权评估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

  采矿权延续、变更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评估和已有偿取得的矿业权转让评估,由矿业权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矿种的特点,在已备案的评估机构中择优确定具体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十四条 矿业权评估费及评估报告审查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按谁委托谁出资的原则,由委托人支付;

  (二)评估报告审查费用由评估机构支付。

  第四章 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备案

  第十五条 探矿权评估报告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申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见附件2);

  (三)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其附件。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备案审查。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要件齐全、评估报告符合《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的格式要求的,予以备案,核发准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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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 采矿权评估结果实行确认制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全市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申请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二)评估机构承诺书;

  (三)评估报告确认情况简表;

  (四)评估机构初审意见;

  (五)评估报告书及其附件(3套),评估报告电子版1套。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确认:

  (一)组织专家审查评估报告。审查专家一般为3-5人,其人选从矿业权评估师和对矿业权评估有研究的专家中确定,并确定一位专家为组长。

  (二)专家审阅评估报告,填写《矿业权价款专家审查意见表》(附件四),经专家组讨论协商,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意见一般以会议形式向评估机构反馈,评估机构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经专家组复核后,出具专家组采矿权价款确认意见。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专家组采矿权价款确认意见出具最终确认意见并填写《天津市采矿权价款确认审批责任表》(附件5)、统一编号制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附件6);向确认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发送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六章 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诚实、守信,不与相关单位和人员串通作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专家审查累计两次确定为不合格的,自第二次确定其为不合格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一年内被再次确定为不合格的,自再次确定其为不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违规评估、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本市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天津市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申请书

  2、天津市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表

  3、天津市关于《□□□□□□□□》探矿权评估报告准予备案通知书

  4、天津市关于《□□□□□□□□》探矿权评估报告不予备案通知书

  5、天津市矿业权价款专家审查意见表

  6、天津市采矿权价款确认审批责任表

  7、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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