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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08]

2008-12-18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请各市(州)安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监局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附件: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治理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下列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真实,性质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的举报人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线索或者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回复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理论和实际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无证或假证上岗作业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3、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4、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6、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未落实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1000元至2000元;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9、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0、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或同时施工或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奖励2000元至3000元。

  11、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2、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经营、生产(开采)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3、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的,经论证核实后,奖励2000元至4000元。

  14、举报重伤、10人以上急性工业严重中毒、死亡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

  15、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应由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七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一)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标准为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个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并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