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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07]

2004-05-01   来源:四川省建设厅第11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 管埋,搞好工程建设,推动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 平全面提高,更好的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 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 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累和地方有关标 准、规范规程。

  第三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评 选在各市、地、州和省级有关厅(局)评选的基础上, 由各市、地、州建委(建管局)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总站推荐,并经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站组织复查,由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 地”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立项、报建、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建设手 续齐备。

  二、工程的承建(总包)企业已具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四人I省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人

  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和管 理水平。

  四、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未发生 任何重大施工安全事故(四级及四级以上事故)。

  五、工程建筑面积压在40O0平方米以上或Xi程 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 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第三章 申报及预评程序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为工程承包(总包)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时向工程所在地的 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申报书》和有关工程安全管理材料。

  第七条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 关厅(局)接到申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 各阶段进行检查、预评,预评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 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 站。

  第八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 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材料总目录

  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书》一式两份。

  三、工程立项计划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包合同。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

  五、如在安全方面获得本地区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地区奖,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照片或录像带。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有关厅(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在各阶段检 查时的评分表。

  第四章工程复查

  第九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接 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的推荐申请 后,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复查小组, 在工程主体封顶前对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复查。
 
  第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听取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三、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使用情况。

  四、查看现场,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对施工现场评分。

  第十一条工程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写出书面 复查报告,提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 查,通过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五章工程审批与发证

  第十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由 四川省建设厅审批。省建设厅审批通过的省级安全文 明标化工地在施工现场悬挂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标 语和铜牌‘咱建设厅命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

  第十三条 被命名及授牌的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继续组织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间不得发生 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否则 将取消悬挂的标语和铜牌。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符合条件的工地将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转报省建设厅对该项目经理及工地正式发证。 第六章奖励 第十五条每隔半年,省建设厅将行文公布获奖单位名单,并通报表彰。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 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 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各地建设 工程招投标部门应对获奖施工企业在投标中加分或其 它方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省级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 号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