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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7]

2008-01-31   来源:陕安监管发〔2007〕7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安全监管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依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开展工作,须先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备案办法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陕安监管发[2006]127号)执行。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国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至少有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评价机构为从业人员所缴纳的失业、医疗、养老、工伤保险证明(事业单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接受初审、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乙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经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决定程序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获得资质证书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五)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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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 、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后,根据业务需要可申报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二十条 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即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指导性文件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定期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记录表,按照规定分别报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二十九条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注册、执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暂扣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陕安监管发[2004]37号)和《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6]35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