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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0]

2010-04-09   来源:并政办发〔2010〕2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交通运输(普通货物、危险品运输,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出租小汽车、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线营运)及农村公路建设体系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工程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交通运输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原则。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保障支持、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确保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整合力量、资源共享、协调配合、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应急资源共享。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原则。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普通货物、危险品运输,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出租小汽车、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线营运过程中突发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涉及交通运输工具载体内和交通附属设施范围内人身安全、重大财产损失等所采取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政府指令性交通应急运输计划行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恢复、抢修、加固的应急处置行动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

  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山西联通太原分公司、市环保局、市环卫局、武警太原消防支队、太原警备区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决定启动或终止市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行动;

  (3)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应急预案实施;

  (4)突发事件由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或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应急机构指令开展应急行动;突发事件由县级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根据县级应急机构请求,进行相应应急指导或协调、支援;

  

  (5)审定应急经费预算等。

  2.2 应急管理日常运行机构

  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1)落实预警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2)组织起草、修订与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交通运输应急培训演练;

  (4)组织有关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5)收集处理日常应急工作有关信息;

  (6)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接报值班工作等。

  2.3 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管辖权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汇总报告,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组织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做好突发事件运输保障;组织指挥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中心(设在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做好突发公共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专业技术保障;组织公路工程应急保障队伍抢修加固遭到损毁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恢复道路畅通。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做好新闻发布、新闻媒体协调、应急处置宣传动员等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防护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处置物资供给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供给计划制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危险物清除、险情控制、现场封闭隔离等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交通运输应急部门日常工作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实况监测信息。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救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受伤人员。

  山西联通太原分公司:提供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必要的公共通信资源支持,保障通信畅通。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危化品运输事故环境监测及污染调查,提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清洁车辆和清运设备保障及现场清扫保洁和杂物(垃圾)清运。

  武警太原消防支队: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遇险人员营救等。

  太原警备区:协调组织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救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市公路管理处分别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等级和类型,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领导机构确定成立,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现场指挥机构下设现场指挥调度、事件处置、紧急救援、协同支援等小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内容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等。

  (2)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地质灾害易发区有关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测分析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信息;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机构负责监测提供可能引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

  公众提供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实时信息。

  (3)信息报送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机构接到预警信息并核实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机构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具体报送格式按市政府应急办下发的《应急值班信息报送规范要求》执行。

  3.2 预警预防行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交通运输运营管理突发事件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分析,建立相应预警预防体制,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应急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及时分析核实相关信息,判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指导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交通运输预警级别划分和确定

  根据突发事件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及所需运输能力,交通运输预警分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事件)、Ⅱ级预警(严重事件)、Ⅲ级预警(较重事件)、Ⅳ级预警(一般事件),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特别严重事件(Ⅰ级)。造成交通运输30人(含)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严重影响周边国、省道主要干线,各汽车客运站因不可抗拒力影响严重滞留旅客无力安排运送,省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抢险救灾紧急运输指令。

  严重事件(Ⅱ级)。造成交通运输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通行能力影响周边国、省道主要干线,市人民政府发布抢险救灾紧急运输指令。

  较重事件(Ⅲ级)。造成交通运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通行能力对周边国、省道公路产生影响。

  一般事件(Ⅳ级)。造成交通运输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处置、抢修时间预计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不影响周边国、省道公路干线。

  3.3.2 信息确认与发布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对接报信息进行记录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按照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及时报告市应急领导机构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应急机构、救援指挥中心、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等相关部门发布紧急情况信息,接报各单位和人员立即采取应急准备行动。在确定和发布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立即向上一级应急主管机构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等级按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交通运输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Ⅰ、Ⅱ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各级同时报告,Ⅱ、Ⅲ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逐级报告。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由交通运输系统各应急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急办、市公路管理处应急办、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急办(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重点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道路名称、设施、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损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对可能发生的起火爆炸、泄露等潜在危险是否已采取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开展的援助行动和后续救援行动,支援要求,联系人等。

  4.2.2 信息分析和共享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事件信息分析,追踪事态发展,掌握最新动态,将信息分析情况报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4.2.3 境外人员通报程序

  突发事件中有伤亡、失踪、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信息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

  4.3 通信

  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信息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计算机通信网络等。

  4.4 指挥和协调

  4.4.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指挥机构

  预案启动后,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2 突发事件应急主要任务

  (1)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到事件报告后,迅速作出事件对交通运输和环境影响评估,按照需要进行管理控制,同时采取初步紧急应对行动,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根据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与情况通报,启动应急预案和分级响应;制定应急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资源,组织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保障工作;对事故发展做出准确判断,根据需要提出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建议;记录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对事故灾害情况和损害赔偿证据进行初审。

  (2)现场应急指挥部

  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灾害、相关预案和上级指示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现场救援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及时掌握和报告现场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道路管制等);协调配合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完成危险货物转移,污染物围控、清除和处置;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记录、调查善后等工作。

  4.4.3 社会力量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其隐患,都有义务向本预案规定的有关部门或政府报告。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5.1 处置原则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力求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事件影响和波及范围。

  4.5.2 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处置措施。

  (1)道路运输事故

  调用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车辆、设备、器材等对事故现场人员、车辆、物资实施救援,及时抢修加固受损公路工程设施,尽快恢复道路通行,迅速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事故诱因。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及时抢救(疏散)遇险人员,保护环境敏感资源。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处置行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调用县(市、区)交通运输专业救援队伍支援。

  (2)公共交通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组,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公共交通事故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采取初步紧急应对行动,根据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对策,指挥调动应急救援资源,组织公共交通事故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作好救援准备;对公共交通事故发展做出准确判断,并根据需要提出请求支援建议。

  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中心安装24小时有效报警装置和通讯联络工具,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指挥中心明确联系人员,对外公布公共交通事故接警电话。

  发生公共交通事故后,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接到报警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各应急救援组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公共交通事故救援现场指挥视事故发生程度、自控自救能力,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救援请求。

  保护事故现场,疏导事故现场人员,控制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抢救伤亡人员和重要财产、调查了解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在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车辆实行重点检查,对有可疑发病症状的乘客和密切接触者立即采取隔离、留检、移送等措施,并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控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到疫情暴发、流行地区营运,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制度。

  (4)自然灾害事件

  严格执行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交通运输车辆二级保养维护和公路设施设备检查;公交车、旅游车、长途客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必要的救生锤、灭火器等应急物品;做好交通运输和公路通行影响应急防范准备。遇大雾、狂风、暴雨、暴雪、阴霾等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高危天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报并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时发出运力调整信息,采取科学有效应对措施,搞好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积极主动做好应对工作。

  4.5.3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调用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救生、消防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分布、管理情况,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易发重点路段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4.6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灾难现场应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交通运输车辆及操作人员撤离疫情现场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洗消和医学监测观察。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密切监视险情,对受到突发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群众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做好安置工作。

  4.7 事件调查处理与救援检测

  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

  参加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单位要提交应急总结报告书面材料,说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录像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救援损耗物资设备要及时补充更新。

  4.8 新闻发布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4.9 应急解除

  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公路通行畅通,交通运输恢复,现场人员搜救、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已排除,被紧急疏散人员已安置或安全返回原居住地,由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补偿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农村公路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恢复经费纳入政府救灾专项预算。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果评估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起草、后果监测等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重建建议。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资料存档。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确保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制定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交通运输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方便快捷的通信保障体系。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资源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为本级交通应急部门(队伍)配备(整合调用)必要的器材和装备;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适时掌握有关交通运输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及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情况,便于迅速展开或支援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

  6.2.2 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期处置经费和征用补偿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与信息发布

  公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接报电话和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交通运输应急和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宣传教育活动。

  6.3.2 人员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岗前培训。交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教育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

  6.3.3 演习演练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组织1次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6.4 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应急领导机构对本预案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补充完善预案,使应急管理组织准备和预案实施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或重、特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进行评审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向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7.2.1 奖励

  出色完成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在防止事态扩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提供有效应急处置建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予以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引发交通运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3)瞒报、迟报或谎报突发事件的;

  (4)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响应时行动迟缓、懈怠,不能及时到位,推诿脱逃的;

  (5)阻碍应急人员实施处置,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挪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物资和设备的;

  (8)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违法行为。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