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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

2013-05-3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青岛市民政局
【标 准 号】??
【发布日期】2013-05-24
【实施日期】2013-05-24

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双拥办,市民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局属各单位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办法通过金宏网报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青岛市民政局

2013年5月24日
 

青岛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推动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确保不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实现"零事故"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市民政局为保证各部门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公场所、重点要害部位、重要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为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及"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安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体系,实行行政一把手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所有副职一岗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局党委负责全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局党委的要求,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组织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安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全局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局党委可临时成立督查组,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

  第五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各部门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促进民政事业顺利发展。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作为确保全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常抓不懈。全局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安全工作纳入全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组织,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九条 按照局党委分工,协管安全工作的党委领导组织局办公室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日常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督查;

  (四)领导、指挥安全事故处置、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年度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

  日常安全工作实行例会与督查相结合制度,一般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由党委协管领导临时确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全局安全工作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局党委的部署,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整顿、应急演练、事故处置、督查考核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对重点安全目标进行责任分解,并督查落实。

  (三)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审查各部门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办公场所、网络系统、重点仓库、重要机房、档案室和出租、出借房屋等重要区域安全防控措施进行检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六)负责收集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形势分析、隐患排查等情况,及时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小组人员名单须报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制度建设和措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防事故综合检查和隐患排查,修订完善安全防事故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每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庆日放假前,应当组织安全防事故重点检查,针对发现问题,抓好整改,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安全形势分析主要包括人员思想重视程度,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变化,社会形势变化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内容。通过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防火、防盗、防汛、防雪、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安全隐患和漏洞排查和预防。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所辖区域内外环境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雪、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应急处置预案。

  每个应急预案应当有情况想定、处置办法,明确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现场救援组、保卫组、保障组等工作小组,明确处置分工、报告制度、联络办法,落实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预案须报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分门别类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安全须知,张贴到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对办公场所、网络系统、重点仓库、重要机房等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出租、出借房屋须事先审查承租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不得向不具备必要安全保障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按照"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出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出租、出借房屋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出租、出借房屋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严禁将房屋、仓库、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各部门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把安全工作一起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涵盖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四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改善安全条件,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物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的办公场所、网络系统、重点仓库、重要机房、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和完善防火、防盗、防汛、防雪、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所属区域、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畅通紧急疏散出口,确保人员能随时、顺利疏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安全设施应当严格登记,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更新、补充,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由各部门结合安全工作形势、隐患排查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随机教育由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季节变换、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前有针对性地组织。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强化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防火、防盗、防汛、防雪、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基本知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所属干部职工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妥善处置,熟练掌握职责分工,迅速组织自救和投入救援工作。

  第六章 督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遇有重大情况或节假日应当随时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 全局安全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各部门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局党委根据全局工作实际情况,临时成立督查组,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督查。

  第三十条 检查督查以排查事故隐患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成立,成员职责是否明确,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二)是否建立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有无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精神和要求的会议记录;

  (四)有无防火、防盗、防汛、防雪、防台风、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五)是否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整改;

  (六)是否配有大功率电器专用线路;

  (七)有无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线情况;

  (八)有无堵塞消防通道、在风机房等场所堆放杂物等情况;

  (九)是否落实节假日和夜间的安全保卫措施;

  (十)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微机、文电的管理情况,金宏网与因特网是否物理断开;

  (十二)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办公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十三)其它危及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年终,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考核,并通报各部门安全工作积分排序情况,同时按比例折算出年终考核分值。

  安全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领导与职责占l5分;制度建设占20分;防范措施占20分;安全设施保障占l5分;安全教育与演练占15分;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占15分。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有关工作,同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都可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建议,向上级领导和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重要作用的报告人、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对报告人、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七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各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向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分管局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的指示,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局党委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人员从局有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

  (三)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应视情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先行免职后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的;

  (三)擅自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五)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未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导致事故扩大化的;

  (六)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导致重大事故或事故扩大化的;

  (七)阻挠、干涉事故调杏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民政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局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