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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试行)[2009]

2009-01-22   来源:烟建质安[2009]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烟政发[2007]2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奖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7号)等相关规定,强化烟台市建设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的评定。

  第三条  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审管理工作,并负责下达年度创建指标计划;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四条  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是申报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的基本条件,由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中,推荐申报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山东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三)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四)《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7]27号)和市建设局《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烟政发[2007]27号)等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市政工程造价4000万元及以上;安装、装饰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申报工程及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为实行安全监督和监理的建设工程;

  (三)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外地进烟施工企业已办理进烟施工备案手续;

  (四)申报单位必须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五)申报工程必须在以下方面领先于其他工程:

  (1)安全管理;(2)文明施工;(3)临时设施;(4)安全防护设施;(5)新技术应用。

  (六)申报企业完成土建工程主体两层至主体竣工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不得参加评审:

  (一)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烟台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建筑施工指导图集》标准;

  (三)未实施安全员安全日志制度的;

  (四)未建设外来农民工家属探亲房的;

  (五)发生人身伤亡、塔机倒塌、物体打击等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七)被举报、投诉或被曝光经查实的;

  (八)未使用《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

  备登记备案》规定产品的;

  (九)外地进烟施工企业未办理进烟备案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十)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选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成员;

  (二)按照年度计划分批组织验收工作;

  (三)审核推荐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安全文明小区名单;

  (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和公布;

  (五)负责审核、呈报及撤销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荣誉称号。

  第十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检查标准、年度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

  (二)负责对行政本区域内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三)做好本区域内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完成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的创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自愿申报参加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评选活动,并按要求填写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报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安全文明工地(小区)实际情况,从烟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意见呈报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安全备案表中注明此工程创建级别,并在开工后三十日内申报计划。跨年度工程,在新开工后七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计划。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小区可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随时申报。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公正客观,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六条  获烟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施工企业,由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颁发《烟台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证书》。

  第十七条  获得烟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小区)荣誉称号的施工企业,按市政府烟政办[2008]8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工程项目                          
              填报时间                          
  

工程项目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安全备案情况

 

建设单位

 

施工人数

 

监理单位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层数

 

开竣工日期

 

形象进度

 

资质等级

 

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编号

 

起重机械拆

装队伍名称

 

拆装许可证

等级、编号

 

 

 

 

 

 

 

 

分类

   

   

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安全处(科)长

 

 

 

项目经理

 

 

 

安全员(项目部)

 

 

 

施工员

 

 

 

资料员

 

 

 

急救员

 

 

 

分类

岗位

项目实有人数

持证上岗人数

发证机关

电工

 

 

 

焊工

 

 

 

架子工

 

 

 

起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