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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05]

2007-01-16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是指经山东消防协会审查合格并备案,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委托,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单独进行的火灾危险评价或火灾隐患评估认定,下同)进行科学性评价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本省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的中介组织及其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山东消防协会对中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消防安全评价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山东消防协会消防安全技术与中介组织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中介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审查、备案、年度审验、违规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中介组织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六条中介组织的评价范围按资质等级划分。
  
  甲级中介组织可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乙级中介组织只能对非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不能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七条中介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甲级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
  
  3.主要评价设备满足最低配备基准;
  
  4.取得《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资格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以下简称评价员)不少于16名,其中具有建筑设计、水暖安装、电气、设备、机械、石油、化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专业不少于1人,防火工程及上述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
  
  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属山东消防协会团体会员;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乙级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2.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2;
  
  3.主要评价设备满足最低配备基准;
  
  4.评价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5人,且上述人员的职称专业必须涵盖防火工程、建筑设计、水暖安装、电气、设备、机械、化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各专业;
  
  5.有组织工作章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属山东消防协会团体会员;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介组织,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申报表》;
  
  (二)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评价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五)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介组织的设立,实行专业技术审查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凡申请设立中介组织的,应向评审委员会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收到中介组织的申报材料后,于2个月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山东消防协会予以备案,发给《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备案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评价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制度。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的,山东消防协会予以备案并发给《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申请评价员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大专或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关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中介组织的住所是中介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评审委员会核准认定的中介组织住所只能有一处;中介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及评价员只能在一个中介组织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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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中介组织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中介组织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也可承接单独的火灾危险评价或火灾隐患评估认定业务。
  
  第十七条中介组织应按评审委员会审查核准并备案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单位委托,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中介组织应当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DB37/T392-2004《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并出具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应有技术负责人和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中介组织印章。
  第十九条中介组织应对所出具《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中介组织及其评价员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介组织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活动收取的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中介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介组织和评价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介组织及其评价员申请年度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年审报告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年审报告表》;
  
  (二)《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备案证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资格证》;
  
  (三)中介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四)评价员变更情况;
  
  (五)评价员年度工作业绩;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中介组织年度验资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中介组织及其评价员应于每年1月1日前将年度审验材料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于2月底前完成对中介组织和评价员的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通过年度审验的,山东消防协会予以年度注册并公告;未通过年度审验的,暂缓注册或注销资格。
  
  第二十六条中介组织及其评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东消防协会通报并责令改正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注销资格:
  
  (一)评价工作中,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不按程序评价或评价不认真的;
  
  (三)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出具的评价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连续出现评价失误的;
  
  (五)年度审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超范围评价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暂缓注册或停业整顿期间,中介组织和评价员应认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于6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6个月内未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中介组织或评价员的消防安全评价资格自然注销。
  
  第二十八条暂缓注册或停业整顿期间,中介组织及评价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安全评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被注销资格的中介组织或评价员,其《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备案证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资格证》公告作废;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消防安全评价资格。
  
  第三十条未取得《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备案证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资格证》及未通过年度审验、被注销资格的中介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其消防安全评价行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中介组织及评价员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备案证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员资格证》的,由山东消防协会公告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申报表》、《消防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年审报告书》、《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报告》等文书格式由山东消防协会统一制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