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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2008]

2008-03-21   来源:青安监指(2008)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应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为了加强管理,统一标准,扎实、规范、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

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及《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必要性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方面;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三、工作目标

  (一)开展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系统和定期报告制度,为政府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分级工作,实现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监管;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三)建立省、州(地、市)、县(市、区)、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四)对重大危险源实现分级安全检查,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危险级别的重大危险源,省和各州(地、市)进行不同频率的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记录建档,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动态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针对每个生产经营企业及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定期备案,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救护器材。

  (六)抓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对全省的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等应急资源进行摸底,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起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实现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评估、应急决策、应急指挥等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工作范围

  全省区域内矿山(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主要有:贮罐区、库区(仓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尾矿库。

  五、工作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按照上述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1至6月):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全省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的数据库系统。

  (一)建章立制(2008年1月)

  加快我省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出台《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监管严密、反应灵敏、运作规范。

  (二)普查人员培训(2008年2月)

  普查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基础,搞好培训是做好普查工作的根本保障。省安全监管局邀请有关专家举办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师资培训班。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员进行培训。

  1、培训对象: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中央(外省)驻青及省管企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工作人员。

  2、培训内容: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范围;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表;《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使用。

  3、培训方法:省局科教处牵头,宣教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分片、分期、集中组织培训的方式进行。

  4、培训时间:2008年2月,每期培训班时间两天。

  (三)普查、申报、登记工作(2008年3-4月)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普查采取县(区、市)、州(地、市)、省逐级申报、登记。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的同时,应抄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监督申报登记和监控工作有效运行,各州(地、市)、县(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及网络传输设备,建立本地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申报范围: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所列申报登记范围和《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的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工作,真实、完整地填报普查数据,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普查登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随意缩小范围和改变标准。

  2、数据录入:全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及救援力量分布、人员、装备、通讯等数据应在2008年4月中旬前完成收录。

  3、登记建库:各州(地、市)、县要设立专用数据库服务器,并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普查登记软件,2008年4月底完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的上报、审核、录入工作。2008年5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系统。

  (四)辩识、分级和评估(2008年5-6月)

  1、辩识分级:利用普查登记软件的辩识分级功能对录入的重大危险源数据进行辩识分级,初步确定全省一、二、三、四级危险源。

  2、现场评价:省安全监管局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场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协助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全省已分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辨识评估,形成现场评估报告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备案,初步建成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体系。

  3、总结验收:到2008年6月,基本完成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州(地、市)报送的普查数据进行验收,并对全省危险源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年底前,将全省普查数据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中心。

  第二阶段(2008年7-12月):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地理信息平台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安全参数动态监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由企业负责,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情况。为保证系统建设的顺利实施,本阶段前期可选择省安全监管局与西宁市、海西州、格尔木市及重点企业作为试点,建立省、州(市)与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待试点完善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

  第三阶段(2009年1-6月):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规划,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将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专家、危险源信息、应急物资等大量信息一并集成,通过文字、图表、图像、声音等方式,在电子地图上方便、快捷、形象地展示我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抢险及救援等信息,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迅速作出应急处理响应,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做好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成立青海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担任,各处室)处长(主任)及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省局指导处负责协调两小组工作。执行小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制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印制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组织全省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培训及后期监控工作。技术指导组由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协助工作,对各州(地、市)上报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进行分析汇总,编写重大危险源工作总结报告;对申报企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各州(地、市)安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普查方案并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做好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经费上的支持。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确定一名专职普查员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数据申报工作。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以下10项工作:1、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2、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5、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6、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7、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8、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9、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10、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凡是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并明确整改投资主体和负责监督整改的责任主体,确保限期完成。

  (五)搞好技术服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特别是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是一项技术含量高且较繁重工作,需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的普查软件及网络通讯技术开展此项工作,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逐阶段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鉴于重大危险监控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各级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在技术支撑和服务方面的优势,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证普查工作的要求及数据格式的统一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普查工作所使用的普查软件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六)定期进行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