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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2016]

2016-10-31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江苏省环保厅
【标 准 号】苏环办?2016?257号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改革试点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和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选择常州、盐城、昆山、张家港、常熟、江阴、如皋等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环评审批简政放权,科学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深度融合的管理体系,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提升环评在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管理要求
  
  (一)强化规划环评作用
  
  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相关管理清单。
  
  (二)简化项目环评审批
  
  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在规划环评意见落实、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需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可以简化。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均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环评审批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相关信息,包括公众参与信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全本等。区内与规划环评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受理公示时附规划环评相关公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受理公示时间。
  
  (四)健全环评监管体系
  
  1、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环评中介机构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畴,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承诺报送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须承诺受委托编制的环评文件符合国家和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对材料的规范性和环评结论负责。对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将严重违法失信的环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
  
  2、强化责任追究。环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环评审批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要依法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审批机关和有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环评管理问题较多的地区,实施预警、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区域限批。
  
  三、落实责任
  
  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负责对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定对环评中介机构考核的技术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负责环评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环评备案、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并定期向当地环保局上报执行情况。
  
  (三)环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要求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试点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方式。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厅。
  
  (二)稳步推进实施。各试点地区商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底前,出台环评审批改革办法,并报省厅备案。2017年起,试点地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省厅,重大问题随时上报。省厅将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全省环评制度改革。
  
  (三)强化监督管理。相关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中适时开展核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改进措施。鼓励采用大数据手段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和环评中介机构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应用,按周实时上报相关环评审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