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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2011]

2011-06-10   来源:苏安监规〔2011〕4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实施权限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1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3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参加省局或市局组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审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实施方式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评审,市局初审报省局审批决定或县局初审报市局审批决定的方式实施。省局或市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3-5人),成员从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

  拟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及《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苏安监[2008]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省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

  四、设计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或建筑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况;

  3、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4、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护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完成后,应当提出设计审查申请。属于1.1级建设项目的,由市局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报省局进行设计审查;属于1.3级建设项目的,由县局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报市局进行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1);

  3、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库房平面施工设计、建筑结构、门窗、防雷防静电,消防、道路、给排水施工设计等图纸和说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局或市局应当在收到设计审查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由市局或县局告知建设单位。

  (五)省局或市局受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赴现场实地查看,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各自提出署名的评审意见,填写《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2)。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填写《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附件3)。

  (六)设计方案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对1.1级建设项目,由市局复核确认,在《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表》(附件4)中填写复核、初审意见,连同修改后的设计资料报送省局审批;对1.3级建设项目,由县局复核确认,在《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表》中填写复核、初审意见,连同修改后的设计资料报送市局审批。

  (七)设计方案原则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送评审专家组组长复核,并在《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中填写复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连同修改后的设计资料,经市局初审后报省局审批或经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八)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设计审查。

  (九)省局或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组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若需变更设计方案,应报经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未经设计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属于1.1级建设项目的,由市局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报省局进行竣工验收;属于1.3级建设项目的,由县局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报市局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5);

  2、设计审查审批表(复印件);

  3、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与评价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委托合同,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副本复印件;

  5、土建验收、防雷、防静电等与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资料等各一份;

  6、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省局或市局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由市局或县局告知建设单位。

  (二)省局或市局受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评审专家应各自提出署名的检查、评审意见,填写《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评审意见表》。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填写《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三)竣工验收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落实专家组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评价机构进行复查核实,并按照竣工验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验收评价报告。对1.1级建设项目,由市局复核确认,在《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附件6)中填写复核、初审意见,连同现场整改报告和修改后的验收评价报告送省局审批;对1.3级建设项目,由县局复核确认,在《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中填写复核、初审意见,连同现场整改报告和修改后的验收评价报告报送市局审批。

  (四)竣工验收原则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落实专家组现场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评价机构进行复查核实,并按照竣工验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组组长复核,并在《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中填写复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连同现场整改报告和修改后的验收评价报告经市局初审后报省局审批或经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五)竣工验收未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应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六)省局或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组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未经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件:

  1、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评审意见表

  3、江苏省烟花爆竹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4、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表

  5、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6、江苏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