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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09]

2009-08-12   来源:泰安监〔2009〕8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泰州经发区、农发区、医药园区经发局:

    现将《泰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是指工贸企业拒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经安全许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有恶劣影响事故,造成安全诚信缺失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进行重点监管查处。

第二章  认定和公布

    第四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认定,并在当地媒体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及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负责对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贸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应当实施限期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年内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

    第八条 工贸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完毕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按照谁下达整改指令、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经部门验收合格,并下达同意恢复生产的通知书,才能恢复生产。

    第九条 工贸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工贸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监察,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第十条 工贸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要求撤出“黑名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从“黑名单”上除名。除名销号情况在原公布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工贸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后,再次发生应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