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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2007]

2007-11-26   来源:苏安监〔2007〕185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局信息调度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事故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一)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节日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二)收集、汇总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有关报表。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接收和转达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接收和处理有关部门下发或报送的重要文件和传真。

  (六)完成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调度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事故快报。除煤矿事故由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报告外,其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一)事故快报的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和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涉外事故;

  7、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二)事故快报的程序时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规定,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2、发生煤矿一般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3、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依照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时限要求报送。

  (三)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初步统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6、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快报的方式: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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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续报内容

  1、核准的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2、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3、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4、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事故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二)续报要求

  1、重特大事故每天至少2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2、较大事故每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3、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依照较大及以上事故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事故信息处理程序。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值班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处理

  1、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概况,同时报告当地政府,起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煤矿事故起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2、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通知有关领导和处室参加事故处理,并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3、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事故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事故通报;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上报信息,比照较大事故处置:伤亡人员较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经省局领导批示的;省领导同志批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

  (二)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信息处理

  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起草《生产安全重要信息专报》,信息处理等同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处理。

  (三)一般事故信息处理

  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事故卡片,按规定逐级报送。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较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

  第八条 举报信息处理程序。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事故举报信息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逐级报告;

  (三)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核实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举报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定期召开,在通报、分析阶段性安全生产情况的同时,对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先按要求及时快报,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写出书面报告,在没有明确批复之前,必须进入统计。

  (三)报告时限。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安监总局统计[2007]37号)要求,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工矿A1表),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五)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事故统计软件通过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六)事故等级的确定

  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年元月10日、7月10日前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分别报送上年度和半年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表(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2、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3、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事故统计规定解释。

  (一)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三)有关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如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死亡和失踪等),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的文件精神。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实现事故信息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送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及报表、报告等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基本工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统计处理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报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报送统计、安全生产举报等信息的处理做出规定。

  (三)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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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考核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质量全面提高。

  (五)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信息资料的发放、借阅、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办法。

  2、建立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信息记录和台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调度记录。包括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安全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调度通报、通知、文件收发登记、当日生产安全事故简况等内容。

  (2)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台帐。包括重特大事故情况台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台帐、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台帐、事故跟踪信息记录、事故处理会议记录等内容。

  (3)各类文件、简报台帐;

  (4)安全生产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信息交流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方式。

  (二)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交流渠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调度处每周编发《江苏安全生产信息》(每周简报),每月编发《江苏省安全生产手册》(内部资料),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构建信息交流的平台,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