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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2009]

2009-12-28   来源:长安监发〔2009〕6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颁布《长沙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和《长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监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专项应急预案和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1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和《长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1、《长沙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

    2、《长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长沙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以上事故;

  (2)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区、县(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成立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职责:向市长或主管市长报告事故情况,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事故应急救援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及政府各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组成成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应急救援、宣传、事故调查的处室和办公室。

  (1)负责信息调度的处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及各处室长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市安监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接收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市安监局领导;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建立全市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2)负责应急救援的处室:协调事故发生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技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对需派救援队伍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立即报请局领导同意,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当地人民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按照市安监局领导指示,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3)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处室: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数据库,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宣传的处室: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安全生产报、长沙电视台、长沙晚报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负责事故调查的处室: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局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办公室:负责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车辆调度及后勤保障工作。

  2.2 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较大时,由市安委办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事故信息由市安监局负责信息调度的处室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安监局领导,并及时报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各处室长。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Ⅲ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省安监局与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有关地方、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预警工作。

  市安监局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发布危险化学品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灾难或险情的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响应程序

  (1)下列情况下,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①发生Ⅲ级以上响应条件的事故;

  ②接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安监局关于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④市安监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⑤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启动预案。

  (2)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市安监局负责信息调度的处室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危险化学品发生企业事故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②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处室组织专家迅速奔赴现场,并尽快提出事故救援指挥行动方案;同时及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装备、物资等信息;

  ③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处室协调调动有关队伍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④市安监局负责宣传的处室及时组织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⑤必要时,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向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有关领导报告,并进行协调指挥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救援;

  4.3 信息处理与报告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区、县(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市安监局。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直接报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 1 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安监局。事故现场指挥部、区、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市安监局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安监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市安监局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和市级有关监管单位建立联系,共享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安监局主要协调指挥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县(市)和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5.1 事故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协调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市安监局负责宣传的处室具体协调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宣传部或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对外报道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有关处室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市安监局及区、县(市)安监局和相关单位调度值班电话保证 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市安监局负责建立、维护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组织制定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区、县(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力量。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3)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通过市政府协调省、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解决;当地常备物资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区、县(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安监局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上级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1.1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6.1.2应急预案指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指导应急处理和救援行动及时、有效、有序进行的经过审批的文件。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分别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决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3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Ⅳ级响应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安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决定。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县(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1、总  则

  1.1  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危害,对烟花爆竹事故灾难迅速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中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较大以上事故;

  (2)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区、县(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3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Ⅰ级事故为: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和失踪、或100 人以上受伤和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Ⅱ级事故为: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和失踪、或50~100 人受伤和中毒、或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Ⅲ级事故为: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和失踪、或30~50 人受伤和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Ⅳ级事故为: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和失踪、或1~29 人受伤和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2、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职责

  2.1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安监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依据《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本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启动相关预案。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职责是:向市长或主管市长报告事故情况,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事故应急救援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职责是:协助局长工作,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局机关各处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组成成员:市安监局负责信息调度、应急救援、烟花爆竹监管、宣传、事故调查的处室和办公室。其职责是:

  (1)负责信息调度的处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及各处室长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市安监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接收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市安监局领导;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建立全市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2)负责应急救援的处室:协调事故发生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技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等方面的保障工作;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协调救援队伍前往现场救援;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当地人民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3)负责烟花爆竹监管的处室:负责建立烟花爆竹企业基本数据库,为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相关烟花爆竹基本数据与信息,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宣传的处室: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安全生产报、长沙电视台、长沙晚报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负责事故调查的处室: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局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办公室:负责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车辆调度及后勤保障工作。

  2.2 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政府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增援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3、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市、区(县、市)安监局和有关企业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日常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收到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3.2预警行动

  (1)发生或经判断可能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后,本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2)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①市安监局负责信息调度的处室迅速收集事故有关信息;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通知有关市安委会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②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监管的处室采集并提交事故相关的烟花爆竹基本数据与信息;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做好应急准备,根据需要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③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处室根据需要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安监部门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监局视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及时上报;发生Ⅲ级事故后,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监局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报请市安监局启动本预案,市安监局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市安监局启动本预案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启动相应的预案。

  4.2 响应程序

  (1)本预案响应条件:

  ①发生Ⅲ级及以上事故,且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事故、救出伤亡人员和财产、解救受威胁的人员;

  ②事故跨区、县(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并接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本预案请求的Ⅳ级事故;

  ③接到上级关于进行事故救援的指示;

  ④市安监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

  ⑤执行其他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2)启动本预案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市安监局负责信息调度的处室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烟花爆竹发生企业事故相关基本数据与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②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监管的处室组织专家迅速奔赴现场,并尽快提出事故救援指挥行动方案;同时及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装备、物资等信息;

  ③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处室协调调动有关队伍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④市安监局负责宣传的处室及时组织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⑤必要时,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向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有关领导报告,并进行协调指挥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救援;

  4.3 信息处理与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中央、省属企业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紧急情况和出现较大以上事故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安监部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市安监局应与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共享事故救援现场数据监测、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烟花爆竹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相关信息,事故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当地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安监局主要协调指挥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救援;

  (6)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5 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区、县(市)和跨领域的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分为:火灾(燃烧)事故和爆炸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和各种事故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5.1 事故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烟花爆竹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预案,根据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撤离一般应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员进入掩体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

  (4)现场控制。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火灾(燃烧)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燃烧)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燃烧)的物质类别(何种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燃烧)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燃烧)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燃烧)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燃烧)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燃烧)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燃烧)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燃烧)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燃烧)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

  (4)爆炸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燃烧)、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救援力量。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等应和救援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火服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专业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火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和爆燃物的清理工作。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监管的处室要协调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事故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市安监局负责事故调查的处室要协调相关的房屋监测机构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的周边民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要进行检测与评估,拟定经济损失情况。

  4.9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市安监局负责宣传的处室具体协调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宣传部或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对外报道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确保值班电话24 小时畅通和有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严格恪守职责。市安监局应建立事故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区(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事故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组织制定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区、县(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消防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救援队伍保障。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为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以相关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市安监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3)交通运输保障。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安监局通过市政府协调省、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解决;当地常备物资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区、县(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安监局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救援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经营或储存的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安监局负责培训工作的处室要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并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1.1烟花爆竹指通过烟火药引燃产生燃烧或爆炸进而发出声、光、色等效果以供观赏的火工产品。

  6.1.2烟花爆竹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烟花爆竹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应急预案指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指导应急处理和救援行动及时、有效、有序进行的经过审批的文件。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各处(室)应当根据本预案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对本应急预案发布后应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备案。各级安监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相应的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