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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2004]

2004-02-13   来源:湘政办发[2004]5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编者按 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5号),向全省发布了这一办法。该办法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本报特此刊发,供各地借鉴。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

  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分至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考核为优秀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是辖区(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第八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