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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7]

2007-03-21   来源:鄂水利电函〔2007〕105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水电站的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文)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已投产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较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于今年4月5日前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电站类别确定实行三级把关:
  
  (一)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核实,并于今年4月30日前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材料组织现场复核(重点是A类和D类电站,对B类和C类电站可采取抽查的方式,A类电站应控制在电站总处数的5%以内),并于今年5月3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并最终确定电站的安全类别。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各类电站的申报及年度检验按照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金牌按照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制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七条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