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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规定[2002]

2005-09-08   来源:武建建管字[2002]第22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市建委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2]第221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市政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市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12号),决定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建设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市城郊各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按建设工程建安工作量的2‰收取。

  二、收费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都应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服务费由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处同建管其它手续一并办理技术服务委托,按规定收费标准缴纳,建设安全技术服务费列入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进入工程造价,原安全监督费不再收取。

  四、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单位是经市编委批复设立的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所收费用用于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的日常管理及业务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五、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属重要服务收费,由市统一管理。市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市、区分别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收支,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安全站及市政质监站按收费的5%向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上交业务费。

  六、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监督服务,对施工现场监督服务做到责任到人,管理服务到位,确保施工安全。

  七、本通知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