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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2000]

2004-05-07   来源:鄂建[2000]089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贯彻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独立进行。在进行程序性审查之前必须先通过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八条审查机构的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九条设计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一)甲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名(且具有高级职称)

  (二)乙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名(且具有中级职称)。

  (三)丙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独立完成过5项三级及以上工程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且具有中级职称)。

  审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管理与分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直管市(含县级市、县、林区,下同)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辖区内三级及以下项目;

  地级市(含自治州,下同)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超出审查范围的二级项目及所在城区范围内二级以下(含二级)的项目;

  省会城市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所辖各区除超限高层以外的项目;

  省级审查机构除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外,其受聘人员中结构专业至少有2名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有从事2项特级建筑工程设计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全省超限高层项目以及各地经市和省直管市超出审查范围的项目;

  神农架林区的二级项目由十堰市审查机构代审,二级以上项目送省审查。

  第十一条地级市、直管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及省会城市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经批准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未经审查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审查工作。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机构成立批文、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工商营业执照;

  3、技术骨干职称证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4、技术人员的业绩资料;

  5、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上述资料25项一式一份,另外装订并编目录和页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项目法人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定位红线图原件;

  (三)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

  (四)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设计文件的封面、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及基础详图、结构布置图等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然后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将送审文件退回项目业主,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文件归档制度。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性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岐时,可由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九条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四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设计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每月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是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项目法人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明确被审查的项目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房第字[2000]88号文 《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收费的通知》执行。审查费由项目业主支付。

  第二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O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