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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2010]

2011-03-18   来源:郑政办〔2010〕8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举报:

  (一)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即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违反依法作出的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决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依法应关闭矿井或井筒没有按照有关标准关闭到位或死灰复燃的。

  (四)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矿工冒险作业的。

  (五)没有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或入井登记档案造假的。

  (六)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无证上岗的。

  (七)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八)煤矿存在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

  (九)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设在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22号,邮编:450015,举报电话:67176808,举报传真:67176800,举报网址:http://222.143.36.7/zzsmkkq/。

  第七条 举报受理及交办查处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

  (二)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属一般情况的,直接批转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属紧急情况的,立即批转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上报市政府;属重大情况的,立即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登记、督办、统计、报告等工作。实名举报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核查处理后,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四)各类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限。

  第八条 实名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况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匿名举报的事项只核查,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奖励;

  (二)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或隐瞒煤矿一般事故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三)举报隐瞒煤矿较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奖励;

  (四)举报隐瞒煤矿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8万元的奖励;

  (五)举报隐瞒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奖励。

  (六)上述各项举报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负责按规定缴纳。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后举报的只给予答复,不再给予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奖金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第八条规定,提出奖金数额,报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支付。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核查和奖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认真,没有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办理或核查的;

  (二)对受理调查核实的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或不提交书面核实材料以及应查处而不进行查处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没有为举报人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并报郑州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各产煤县(市)要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滚动播发煤炭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网址,每月播发次数不少于5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郑政办〔2009〕23号)同时废止。